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