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有效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