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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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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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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三条
有效
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6月1日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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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