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第二节 承诺第三十五条有效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