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第十六条有效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