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三十条有效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