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