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