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有效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