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第二十六条有效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