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第二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