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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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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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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