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已修改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6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