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以及被告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6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