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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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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以及被告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6月5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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