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已修改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6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