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六条有效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