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