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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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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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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