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前款规定的比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