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