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