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章 执业第二十条有效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一)建筑设计;(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