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四条有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