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效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