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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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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有效

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5月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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