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第四十一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