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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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