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三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