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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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