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一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