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