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