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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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