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