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