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第三十九条有效民兵事业费应当主要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使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20%。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