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战备执勤第三十三条有效陆海边防地区和其他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