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