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六十九条已废止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