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