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设立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