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设立程序第十一条已废止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