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商标评审第六十一条有效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