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