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