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