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