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