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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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