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