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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