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