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